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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
采取五大措施 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
  (08-12-26)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和就业的影响,帮助困难企业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通过减轻企业负担来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提出五条重要措施: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通知》同时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通知》还对需要支持的“困难企业”的条件和认定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并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据有关部门预测,上述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三项措施落实到位,可在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为企业降压减负上千亿元,稳定上千万个企业职工就业岗位,对保持当前就业局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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