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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9年度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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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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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9年度企事业单位职工
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4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台政发〔200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2009年度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浙劳社老〔2009〕41号文件规定,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918元。
(一)2009年度事业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为2160元/月。(二)扩面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由地税部门核定。
(三)非扩面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300元/月)的,按1300元/月确定。高于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6480元/月)的,按6480元/月确定。
二、缴费比例及标准
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
(一)事业单位缴费标准为(2160元/月×3%=64.80元/月)其中:单位负担43.20元/月,个人负担21.60元/月。
(二)扩面企业单位缴费标准为地税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乘以2%;个人缴费标准确为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1300元/月,按1300元/月工资确定)乘以1%。(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
(三)非扩面企业最低缴费标准为(1300元/月×3%=39.00元/月,其中:单位负担26.00元/月,个人负担13.00元/月),(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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