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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
  (09-12-07)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路政办发〔2006〕125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路桥区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台州市路桥区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能,控制运作成本,保障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区事业单位因中短期工作需要,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二、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雇员编制员额内雇用雇员。提倡事业单位在正式编制范围内使用雇员。雇员编制员额只能用于雇用雇员。
三、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区雇员管理工作部门。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四、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雇员、辅助管理岗位雇员和工勤岗位雇员。
    专业技术岗位雇员是指被事业单位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岗位雇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
辅助管理岗位雇员是指被用人单位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辅助管理岗位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
    工勤岗位雇员是指被事业单位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工勤岗位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工勤岗位雇员原则上在不具备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设置。
五、事业单位雇用雇员应当拟订雇用计划;雇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招聘雇员的方式、理由、雇员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雇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和基本报酬。
    用人单位将拟订的雇用计划报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人单位组织公开招聘。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雇用人员。
六、雇员应聘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符合雇用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
七、用人单位应当与拟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每一雇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依据本办法可以续签合同,续签合同在期满前二个月内签订,每一续签的合同期不得超过3年。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台州市路桥区雇员劳动合同书》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首次雇用的雇员,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九、雇员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劳动合同。
十、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对雇员的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雇员的考核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根据雇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
雇员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雇员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的结果,作为雇员续聘、工资、奖惩的依据。
雇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其它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双方《劳动合同书》约定。
十一、政府对用人单位的雇员工资制度实施宏观管理,由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雇员的员额和岗位核定各单位雇员的工资总额。雇员参照企业单位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十二、雇员与用人单位因雇用程序或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考核、工资待遇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主题词:人事  雇员△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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